芦海滨、冯耀娣律师II光大银行“飞单”系列案中受害人的民事索赔(1)
发布时间:2026-06-18 / 来源:华商珠海

· 案 情 背 景
到2025年底,有关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的“飞单”民事赔偿系列案基本落幕,作为经办律师之一的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芦海滨律师代理了十余名(约占受害用户近半数,代理标的约1亿余元)的民事索赔,最终争取到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为客户挽回了部分损失,获得了客户失而复得的感激。
该案事发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在办理常规的理财业务期间,向老客户销售某基金公司的“广州七号”“深圳九号”理财产品,每份100万起,投资期6个月到期不赎回滚动投资,年化收益率在11%-13%期间,2014年9月基金公司资金链断裂,有客户报案,广州、珠海两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至2016年广州、珠海两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基金公司经理、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及客户经理等人有期徒刑,并判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由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无财产可赔偿,约30位受害人形成多个维权团体提起民事诉讼,其中部分广州客户委托律师向基金公司、光大银行、办理见证的律所提起诉讼要求连带赔偿各份理财合同的本金及利息等损失。部分珠海客户委托律师对基金公司、光大银行提出赔偿诉讼。
有七位珠海客户咨询芦海滨律师如何维权,芦海滨律师提出仅起诉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管理失职的侵权损害责任;经过一年的多次沟通,在其他受害客户多数提出扩大起诉范围的情况下,芦海滨律师坚持只起诉银行管理失职才有部分赔偿的意见,最终该七位客户委托华商珠海律所起诉。起诉后不久,在广州起诉的案件终审,判决基金公司赔款,驳回了对光大银行等的诉讼请求。
华商珠海律所代理后,珠海法院一审、二审先后以一审不再理驳回起诉,再审撤销原判,责令珠海法院受理,该程序历经三年。至2020年重审后,又历经一审、二审,以侵权损害理由判决判决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赔偿客户20%损失,又经强制执行到位。随后,华商律所又接受其他受害人的委托代理8个受害人的民事委托,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挽回20%的损失。其中,一个广州客户又委托华商律所再审,经芦海滨律师等数年的工作,历经再审申请、再审一审、再审二审、强制执行挽回20%的损失。
该系列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在此由承办律师芦海滨和长期在某银行从事法务工作的冯耀娣律师从银行责任界定及律师如何助力客户有效维权角度进行系列分析。
· 一、诉讼方案的选择
在受害人咨询的初期,承办律师芦海滨明确提出本案刑事案件已经判决被告人退赔,而基金公司就是因资金链断裂才导致损失,因此按合同之债起诉基金公司没有任何意义。唯一有价值的是以银行管理失职的理由,起诉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只起诉银行一家,目标设定赔偿额在70%、50%、30%、10%,尽力争取。经过近一年的坚持,有六位受害人完全接受律师意见,作为先行者委托起诉。
· 二、诉讼立案的过程
根据管辖的规定,六个案件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经过较长时间的审理,数次开庭,一审法院以受害人损失已经刑事案件判决赔偿为由驳回起诉;上诉后二审又维持一审裁定。
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代理律师坚持要求受害人向银监机构投诉要求对光大银行及理财经理的违法行为做出认定并要求公开,在多次艰苦的要求下珠海银保监局做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代理律师再以该决定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最终在2020年初,广东高院做出再审裁定,认定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撤销原裁定,指定珠海香洲区院审理。该工作历时约两年。
· 三、银行方的抗辩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受害人都提起了诉讼,即使明确可以参照其他案件获得赔偿,也有损失在千万以上的多个受害人放弃诉讼。也许基于这样的情况,光大银行对所有案件全部走完一审、二审到强制执行程序,并不会通过主动参照生效判决或接受调解解决,导致有大几千万元的损失由于权利人放弃诉讼主张而丧失。
· 四、律师代表受害人的工作
本案的代理工作中,承办律师并没有迁就受害人的情绪,而是以专业角度分析后赢得了当事人的绝对信任与尊重,在第一轮案件胜诉后,陆续听闻消息的约十位受害人前来委托。而另有几位当事人委托的其他律所律师,及时跟随调整诉讼策略,也获得了胜诉。
· 五、法院的裁决和启示
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做出了银行赔偿本金损失20%的判决;在判决作出后,主办法官打电话给承办律师讨论时询问如何看时,承办律师表示按证据应当判银行责任在50%起,法官表示你们的工作很出色,能判到这个程度已经很不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