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海滨、冯耀娣律师II关于银行员工违规向公众非法集资案中银行责任问题的分析(2)
发布时间:2026-06-18 / 来源:华商珠海

本案中,银行员工违规向公众非法集资行为,在金融司法实践中称之为“飞单”行为,即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私自销售不属于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以获取高额佣金提成。此类行为不仅使投资者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也给银行带来了严峻的法律责任挑战。
银行在这一场景下的责任认定,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个维度的交叉,且由于员工个人犯罪行为与银行机构责任之间存在复杂的边界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对银行责任认定的核心难点在于银行是否应对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什么?责任范围如何划定?芦海滨、冯耀娣律师将在本文中对上述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
· 一、银行员工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认定:单位犯罪抑或个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银行员工违规向公众集资的行为,若满足上述要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银行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关键在于非法集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以及是否以单位名义、利益归于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若银行(或其管理人员)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收取费用,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在银行员工非法集资案件中,员工通常是为谋取个人佣金提成而实施犯罪行为,资金并不进入银行账户,违法所得亦不归银行所有。因此,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员工个人犯罪,银行不构成单位犯罪,银行内部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认定对银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银行不因员工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完全免除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 二、银行的行政监管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义务。员工违规向公众非法集资,往往暴露出银行在员工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产品准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漏洞。监管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对银行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行政处罚办法》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监管部门对存在员工管理漏洞的银行给予罚款处罚较为常见。例如本案中,珠海银保监分局作出珠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中国银保监会珠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光大银行珠海分行对其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个别员工在营业场所违规向他人推介非本行理财产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 三、银行的民事责任:核心争议与认定路径
银行的民事责任认定是此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投资者在遭受损失后,通常会起诉银行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以员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为由,要求银行直接承担合同责任;二是以银行存在管理过错为由,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的认定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了职务代理制度,具体内容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就要求行为人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金融机构名义实施、为金融机构的利益。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存在代理权的外观(即客观上形成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在银行员工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通常不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原因在于: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未核实产品性质、未关注交易凭证异常(如资金汇入第三方机构而非银行账户),且在投资回报远高于正常水平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难以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然而,即使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仍可能因存在管理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本案中,法院认为,银行职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向客户推荐非本行代销基金产品,银行怠于履行员工监管责任,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银行管理过错的认定标准
银行管理过错的认定,是法院判定银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银行管理过错主要表现为:
1. 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违规行为且处置不力。 在员工存在多次违规推介第三方产品行为时,银行仅作内部调职处理,未采取实质性惩戒措施,未能有效阻止其继续犯罪。例如,在民生银行丁某乐案中,该员工早有违规销售前科,银行仅对其通报批评、取消理财业务资格,仍在银行体系内工作至2019年,直至2020年才被羁押。这种“重处罚、轻隔离”的处理方式,客观上为员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成为认定银行管理过错的典型证据。
2. 营业场所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银行对营业场所的管理责任,是法院认定银行过错的重要考量因素。员工利用银行办公场所和银行员工身份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银行却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构成管理过失。
3. 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决定,是法院认定银行管理过错的直接证据。例如在本案中,珠海银监局已指出光大银行珠海分行在员工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存在漏洞,该认定成为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性质:过错侵权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分
在银行员工非法集资案中,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1.过错侵权责任。 在多数“飞单”案件中,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银行不承担合同责任。但若银行存在管理过错(如对员工监管不力、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且该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银行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投资者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银行赔偿责任。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最主要路径,银行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的过错侵权责任。
2.连带责任。 在极少数案件中,法院可能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刘永盛案”中,法院认定华宝证券员工和民生银行员工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华宝证券和民生银行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特殊情形下的连带责任,通常建立在银行员工与外部机构存在共同犯罪行为、银行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之上,但并非普遍规则。
· 四、银行核心风险防控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银行在员工违规非法集资案件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可归纳如下:
01 民事责任风险。
即便员工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只要银行存在管理过错且该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即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近年来司法实践对银行管理过错的认定日趋严格,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赔偿比例虽主要在20%左右,但在过错程度较高的案件中亦可高达85%。
02 行政责任风险。
员工非法集资案暴露出银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监管部门有权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银行实施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业的严厉处罚。
03 声誉风险。
非法集资案通常涉及大量投资者,社会影响广泛,银行的品牌形象和公众信任度将受到严重冲击。
04 合规风险。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规管理要求金融机构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管理活动。银行若未能建立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问责体系,将面临持续的合规风险敞口。
综上所述,银行员工违规向公众非法集资案中的银行责任认定,是一个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法律领域的复杂问题。员工原则上承担个人刑事责任,银行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在民事层面,银行可能因管理过错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赔偿比例通常在10%至50%之间;在行政层面,银行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罚等处罚风险。
银行在防范此类风险的根本路径在于建立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强化员工行为管理,严格落实营业场所管理责任,及时识别和处置员工违规行为,避免因管理漏洞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也应保持审慎,关注交易凭证和资金流向,避免因轻信银行员工推荐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