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羊研究 || 香港蔡天凤人伦惨案引发的婚姻家事法律关系剖析(一)

发布时间:2023-2-28 / 来源:华商珠海


【案情简况】

       近日,香港发生惊天惨案。28岁的名媛蔡天凤在2023年2月21日遭前夫一家杀害并碎尸,手段十分残忍,令人不忍描述。媒体披露,21日蔡在与司机接女儿放学途中失踪,失踪后家人报案,24日凌晨起警方陆续拘捕嫌犯,在各处发现残骸,25日在东涌码头抓获意欲潜逃的死者前夫,案件告破。警方在案发现场检获一部削肉机、一把电锯及一批衣物,在现场冰箱中发现部分未处理的身体残骸;26日傍晚又在一个大汤煲中寻到经过蒸煮的死者头颅,死者的肢体至此拼凑完整。

       至2023年2月26日,香港警方已经逮捕5名嫌犯,分别是死者邝姓前夫及前夫的父母、哥哥、前家公的情人,其中死者前夫的哥哥是死者雇佣的司机。上述除前家公情人外的4名嫌犯于2月27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首次聆讯,裁判官将案件押至5月8日下午再讯,4人不得保释。

       随着案件的审讯,这一案件的细节将不断公之于众。


【社会关注】

       根据媒体介绍警方初步调查,死者家境优渥,18岁与前夫结婚,育有一对儿女,后离婚。2016年又与现任配偶结婚(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也育有一对儿女。

       蔡天凤父母在内地经商,而蔡本人模特出身也颇具经商天赋,在港上流社会长袖善舞、人脉颇丰,坊间以香港名媛称谓,年纪虽少,早已赚取亿万家产,且事业财富蒸蒸日上。反观前夫一家则是硬币的另一面,强奸、赌博、诈骗,一家上下劣迹斑斑、恶行累累;蔡天凤与前夫离婚后,仍与前夫一家关系亲密,除提供日常花销外,还雇佣前夫哥哥担任私人司机,更有媒体爆出,蔡曾斥资约7000万元购置一处豪宅登记在前夫父亲名下供前夫全家上下居住,而近期蔡欲处置该处豪宅腾挪其他住处给他们,引发前夫全家不满,遂遭残忍杀害和肢解、蒸煮,谋害人包括前夫的父母、哥哥、前夫,甚至还有前夫父亲现任情人。


       这一严重违反人伦、人情的惨案引世人唏嘘不止,“升米恩斗米仇”的感叹不绝于耳,更有不少父母感慨要自小教育女儿认清世间残酷本质,不要滥做好人害人害己。相信此案将会长久被人常常提起,在人伦亲情的关系认识上泛起久久的涟漪。


【法律思考】

       岩羊研究院粤港澳三地婚姻家事法律课题组长期研究内地、香港、澳门三地有关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差异和实践解决方案,课题组集合了粤港澳三地二十多位从事婚姻家事法律事务的律师、学者,花费数年时间编写了《粤港澳大湾区婚姻家事法律制度》,该书即将出版,也将是有史以来首部将地、香港、澳门三地婚姻家事法律集合并分析的著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粤港澳三地同文同源,经济发达,民间交往及其密切;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分属三个法律体系。仅以婚姻家事领域为例,在结婚条件、夫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信托制度等都有很多差异。法律是固化的,但人是鲜活流动的,人际交往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差异弱化,反而产生更多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但在实际涉及到区际冲突时,这些差异的认知和解决就十分重要了。例如,本案就存在跨境的人身、财产关系,刑案虽已告破,但后续的民事案件将有很多法律话题,这也是我们团队近年不辞辛苦致力于三地法律冲突与融合研究的目标所在。

       斯人已逝,岩羊团队将分期汇集多位研究员以案论法、以案说法,通过案例剖析警示世人、告慰逝者。


我们将在下列领域,分析剖析:
1.两段姻缘的效力及子女监护、抚养;
2.蔡现任配偶对四个子女的抚养、监护和财产管理;
3.跨境财产继承;
4.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
5.信托/代持关系的处理;
6.两地刑事罪名和量刑差异;
7.两地司法诉讼的程序差异;
8.现有司法体系下跨境民事关系合理化实务。


第一期剖析
01  关于婚姻效力及子女监护、抚养方面的问题。

       据悉,蔡天凤早年与嫌犯邝某智结婚,育有一对子女,其后二人离婚,2016年,死者与现任配偶Chris结婚,也育有一对子女。死者二婚虽然美满,但二人并无注册。

       根据内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未婚夫妇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在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同居未婚夫妇不享有与已婚夫妇相同的权利,但是,同居夫妇可能受到某些法律的保护,例如与关系中的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或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法律。在本案中,Chris是否拥有配偶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呢?


02  现任配偶Chris是否能获得全部子女抚养权、监护权以及财产管理。

       在这桩命案中,处境尴尬的还有死者与前夫所生的一对子女(现时10岁、8岁),此前一直由前夫家人抚养,据悉目前由死者母亲代为照顾。现任Chris表示知道爱妻生前最疼四名子女,承诺会照顾好妻子的所有子女,但是法律上如何实现?

       根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香港地区,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Cap.13)》的规定,Chris想要获得死者与其前夫所生的两名子女的监护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并获得准许,以此来负责未成年的管养或教养问题,以及属于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托管的财产管理问题。就此问题,香港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考量和认定?


03  财产继承权。

       据悉,死者家族富有,在内地及香港拥有大量财产,死者并没有就财产预先留下遗嘱,在此情况下,一般会授权遗嘱执行人处理所有资产,依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Cap.73)》中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死者的四个子女很可能成为首轮遗产继承人。

       死者在内地也拥有大量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若适用内地法律,则死者的父母拥有同等地位的继承权,如何实现内地遗产的继承问题?

       虽然前夫一家四口均已被捕,香港警方暂控其中三人合共一项谋杀罪,前夫母亲暂控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上述所控罪名是否成立,尤其在香港地区并没有死刑......死者前夫及其家人是否还有可能成为死者与前夫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从而获得财产的支配权?最后遗产会落在谁家?前夫一家会不会得逞?


04  关于信托/代持物业的问题。

       死者财产另一争拗点,便是其生前出资买入加多利山单位,以前家公的名义持有。关于物业的代持问题,在内地,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在香港地区,遗嘱执行人可入禀高等法院,以前家公与死者生前缔结信托关系的事实,对方拒绝执行收回物业命令为由,申请法院裁定物业由死者持有,要求收回单位。但仍需要大量的举证,例如,无论由出资、所有物业相关税项以至管理费皆由死者支付的事实等。该物业最终是否能被认定为是死者实际持有,并作为遗产分配?

       以上,我们仅就现有有限信息提出问题,随着案情调查进展,我们将更加全面、深度、专业剖析,以飨读者。


(以上图片来自橙新闻、星岛及网络)
文章由本所主任芦海滨律师及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邹艳娥律师、周燕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