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琴律师 || 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有差异

发布时间:2022-04-07 / 本文转载自:珠海特区报、横琴潮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海特区报记者 肖皓方



律师提醒:涉港澳案件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

       婚姻财产制度,即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或清算的法律制度。

       周丽琴表示,由于澳门与内地属于不同法域,其婚姻财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其中,最明显的差别是内地婚姻财产制度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而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是以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为辅。

       值得留意的是,澳门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夫妻财产制度分别为取得财产分享制、分别财产制、取得财产共有制,一般财产共有制,其中取得财产分享制属于法定财产制(候补财产制)。当没有婚前协议或协议没有生效时,澳门法律默认视为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同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特殊的财产制度。


异同剖析:制度规定、协议订立、婚姻存续期取得财产处理均有差异


以案说“法”:适用不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处理结果

       周丽琴向记者介绍说,珠海法院曾经审理过两个类似的案例,其背景均为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从中可以发现,适用内地婚姻财产制度和澳门婚姻财产制度的处理结果有一定差别。

莫某赠与合同无效案

       适用内地婚姻财产制度,赠与合同无效,第三人应当将受赠的财产返还给夫妻中财产受损的一方。

       案件经过:莫伯与黄姨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姨未经莫伯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老田。

       经法院审理认定:黄姨在与莫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莫伯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老田,侵害了莫伯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事后也未取得莫伯的追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老田应将因该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款项返还给莫伯。


毛某赠与合同无效案

       适用澳门婚姻财产制度,赠与合同无效,赠与的财产返还给原赠与人。

       案件经过:毛先生与邓女士均为澳门居民,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毛先生赠与一套房产给小麦。之后,毛先生起诉撤销对小麦的赠与。

       经法院审理认定:毛先生与邓女士均为澳门居民,关于夫妻财产制度,适用毛先生与邓女士共同经常居住地即澳门法律。根据毛先生与邓女士财产关系适用“取得财产分享制”,一旦双方的婚姻或财产制度发生变更,财产增加数额较少之一方有权从他方财产所增加数额与本人财产所增加数额之差额中取得一半,毛先生对房屋的处分行为对于邓女士的财产权利客观上有重大影响。毛先生的行为有违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邓女士的财产权益,与公序良俗相悖,法院确认毛先生与小麦所签《合同书》无效。鉴于毛先生与邓女士之间适用取得财产分享制,邓女士并不当然享有毛先生购置房产的物权,故毛先生诉请判令房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根据过往的工作经验,周丽琴提醒,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由同一法院在相近的时间段作出判决的案例,其案情基本相似,但是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最终实体处理所适用的婚姻财产制度存在区别,案件的结果会存在一定差异。而内地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案件所使用的法律,即选择适用法律。周丽琴建议,对于在横琴或珠海范围生活的澳门居民而言,主动多了解两地的基本法律差异,有助于保障在两地生活顺畅。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岩羊应用法律团队周丽琴、谢巧、王晓燕 提供内容支持


各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

       珠海特区报:http://zhuhaidaily.hizh.cn/html/2022-04/07/content_1219_59647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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