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敏烨律师II被忽视的权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能否阅卷、出庭?
发布时间:2026-09-04 / 来源:华商珠海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我们通常关注的是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但作为律师,我们代理的委托人有时恰恰是被害人一方。那么,一个看似基础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究竟能不能阅卷?能不能出庭?

· 一、被害人能否阅卷?
关于被害人阅卷的问题,法律规定和操作口径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区分阶段和代理人身份。
审查起诉阶段:需经许可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阅卷需要经过检察机关许可,并非当然获得。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12309中国检察网”律师服务平台虽支持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绑定案件及在线申请阅卷,但系统后台会将其身份识别为“辩护律师”,导致部分地区检察院案管人员建议转为现场阅卷。
审判阶段:律师代理人享有当然阅卷权
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也就是说,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审判阶段享有当然的阅卷权,无需法院许可。而非律师代理人仍需获得许可。
· 二、被害人能否出庭参加庭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与被告人、自诉人等并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这一规定反过来也印证了:法院应当传唤被害人,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可被剥夺。只要被害人要求参与庭审的,法院应当准许。
被害人出庭有哪些权利?
被害人出庭并非仅是“旁听”。庭审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发表意见,参与法庭辩论,申请回避等。
涉众型案件的例外
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案件(如非法集资、诈骗案),法院难以让全部被害人出庭,可依据相关规定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通过互联网公布文书通知有关人员。
· 三、实务建议
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我们应当注意:
阅卷方面,审判阶段律师代理人可直接阅卷;审查起诉阶段需向检察院申请,如遇系统技术问题建议优先选择现场阅卷或异地阅卷以保高效。
出庭方面,应向法院明确主张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出庭权利,及时提交书面出庭申请并附委托手续,庭审中积极行使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阅卷权和出庭权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权利需要主动主张,更需要法律共同体共同尊重与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