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敏烨律师II以“优惠汇率”换港币?当心!珠海已有人因“银行卡取现换汇”涉两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6-08-07 / 来源:华商珠海
近几年,在珠海出现这样一类案件:有人持大量他人银行卡在珠海柜员机取现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后带到澳门赌场,以低于市场价卖给赌客。这种行为表面看是“赚取汇率差”,实则同时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非法经营罪,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刑事后果。

·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构罪
在珠海口岸周边,行为人为了规避取现额度限制,往往向亲友借用或收购大量他人银行卡,持卡在境内取现后再兑换港币。这一行为本身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的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持有”的认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持有的是他人信用卡且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获取信用卡不具有合法依据。以牟利为目的收购或借用他人信用卡用于非法换汇,即使卡是亲友自愿出借,该持有行为同样不具备合法性,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
“信用卡”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在内,即各类银行储蓄卡均属此列。
典型案例:
在中山市某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珠海非法买卖外汇过程中,除使用本人信用卡外,另向其亲友借用124张信用卡,并收集不相识人员的13张信用卡使用。检察机关认定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在另一起珠海案件中,被告人倪某为到澳门非法汇兑牟利,通过收购或向亲友借用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1240张,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 二、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超500万即达追诉标准
在珠海取现人民币后兑换成港币,再带到澳门赌场向赌客出售,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需要提醒的是,多次交易数额累计计算。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二次以上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计算。
典型案例:
赵某某在珠海将人民币现金存入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将港币打入同案人在澳门赌场的账户,同案人持港币与赌客兑换人民币,款项转入赵某某控制的银行卡后,再持大量他人银行卡在珠海、中山、江门等地柜员机取现,如此往复。经统计,赵某某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人民币8992万余元,孟某某参与数额为5059万余元。检察机关同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要求数罪并罚。
在另一案中,被告人武某某向亲友借用61张银行卡,在珠海拱北口岸附近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到澳门赌场找人换回人民币后,再持卡在珠海、坦洲等地柜员机取现,循环操作,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人民币709万余元。检察机关同样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两罪提起公诉。
· 三、律师提醒
综合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针对此类行为的刑事风险,现作如下提醒:
“借用他人银行卡”风险极高: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即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诉标准。向亲友“借用”银行卡用于非法换汇,同样构成“非法持有”,不因亲友知情而免责。
非法换汇达500万元即涉刑:无论是否盈利,只要实施了倒买倒卖外汇行为且数额达标,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多次交易数额累计计算,小额多次同样可能触刑。
“换汇+持卡”可能数罪并罚:在珠海取现换汇并持大量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刑期显著加重。
合法换汇渠道:个人及企业如需兑换外汇,务必通过银行等经国家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参与地下钱庄或私下换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