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 台风不一定是不可抗力,防御不力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2-05-16 / 岩羊原创

『本文为原创文章,如复制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珠三角受台风影响频繁,台风过境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一般常识认为台风是自然灾害,在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时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以作为违约或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但是实践中,台风等自然灾害并不一定都构成不可抗力。很多事物从专业的角度,需要进行深度的解读,即使是同一个台风,也有可能会在不同的情形下分别构成或不构成不可抗力。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2022年5月12日是我国第14个全国防灾减灾日,5月7日至13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今年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为“减轻灾害风险,守护美好家园”。现在我们就从专业角度深度解读一下台风灾害的免责情况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的细节差异。

案例一:台风掀顶进水仓储货物受损案(“天鸽”台风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甲乙两家公司都是珠海公司,双方在2016年10月签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仓库用于存放酒类商品,并委托乙公司进行入库管理、在库保管、装卸搬运和配送等服务。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乙公司负责仓库内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及库区内货物的日常管理、货物保管工作;合同期内,货物在仓库保管期间因乙公司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及丢失,乙公司按货损价值赔偿甲公司;同时约定乙公司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8月,台风“天鸽”登陆广东,将乙公司仓库屋顶掀开,致使仓库内存放酒的包装物被水浸受损,乙公司以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台风“天鸽”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但是对于其产生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无法具体估量,且从此次台风造成最终灾情结果来看,确实各项预报对台风“天鸽”破坏程度的判断均显著低于实际水平,由此可见台风“天鸽”产生影响符合不可预见因素。关于损失是否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问题,乙公司作为专业仓储公司,应当针对台风可能产生各种影响进行预判,并且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以避免及减少仓储货物受损情况的发生。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显示,台风来临之前乙公司并未采取措施对仓库屋顶予以加固,并且未提前将仓库货物加盖防水布,因此虽然台风“天鸽”产生影响巨大,但乙公司未实施上述防范行为确有可能加重损失,乙公司对此存有过错。台风“天鸽”导致货物淋雨水浸受损并非绝对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乙公司以台风“天鸽”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理据不足。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货物损失。


案例二: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天鸽”台风构成不可抗力)

       2017年7月,广州丙粮食公司向越南卖方购买1000公吨越南碎糯米,货物运抵广州黄埔后,被存放于丁公司集装箱堆场。2017年8月,广州地区被台风“天鸽”袭击,叠加风、雨、浪、潮,某裕公司集装箱堆场遭受水淹。存放在丁公司集装箱堆场的本案丙粮食公司货物部分水浸泡受损,损失金额14万美元。因该货物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向丙粮食粮食公司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请求丁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丁公司以本案货物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台风“天鸽”发生前,气象部门、新闻媒体等对台风“天鸽”登陆时间和风力进行了预报,但该台风带来的风、雨、浪、潮产生的叠加效果以及珠江口多个站点均超历史最高潮位并未在预报中有所体现。本案中的损害结果正是由于无法准确预见的台风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所造成的。台风“天鸽”直接带来风、雨、浪、潮等灾害,叠加产生的江水倒灌是引发本案货损的直接原因。经查明广州黄埔站潮位为281厘米,超历史实测最高潮位,丁公司集装箱堆场遭受水淹在所难免。集装箱堆场呈平面结构,采用堆放沙包等防水措施并不现实,即使采取上述措施,潮水仍可通过排水管道以及市内河渠等涌进集装箱堆场,因此,本案台风引起的水淹实属不能避免。丁公司制定了防风防台、防汛制度,并进行日常演练,在本案台风发生前,该公司对码头、堆场、仓库的加固、排水、值班等工作进行部署,落实防御准备。丁公司虽采取了防台防汛措施,但因“天鸽”台风引起的江水倒灌导致货物受损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存放本案货物的丁公司而言,“天鸽”台风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构成不可抗力。法院最终认定丁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赖崇斌律师表示:台风等自然灾害是否一定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要根据具体情况研判。不可抗力导致的免责必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法定要素。虽然现实中对台风等自然灾害在相当程度上尚不能准确预见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即具备不能预见性,但责任主体只有在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此,有关主体平时应加强灾害防范工作,做好防御准备,在灾害发生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及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无法起到作用。另外,特别要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期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