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 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2-04-07 / 岩羊原创

『本文为原创文章,如复制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1.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异同点例举


2.相关案例
以下两个案例来源于珠海法院判决。
相同背景为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未经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适用内地婚姻财产制度和澳门婚姻财产制度的处理结果有一定差别。

       (1)莫某赠与合同无效案——适用内地婚姻财产制度,赠与合同无效,第三人应当将受赠的财产返还给夫妻中财产受损的一方。莫某与黄某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未经莫某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田某,经珠海法院审理认定:黄某在与莫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莫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田某,侵害了莫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事后也未取得莫某的追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田某应将因该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款项返还给莫某。

       (2)毛某赠与合同无效案——适用澳门婚姻财产制度,赠与合同无效,赠与的财产返还给原赠与人。毛某与邓某均为澳门居民,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毛某赠与一套房产给麦某。之后,毛某起诉撤销对麦某的赠与。经珠海法院审理认定:毛某与邓某均为澳门居民,关于夫妻财产制度,适用毛某与邓某共同经常居住地即澳门法律。根据毛某与邓某财产关系适用“取得财产分享制”,一旦双方的婚姻或财产制度发生变更,财产增加数额较少之一方有权从他方财产所增加数额与本人财产所增加数额之差额中取得一半,毛某对房屋的处分行为对于邓某的财产权利客观上有重大影响。毛某的行为有违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邓某的财产权益,与公序良俗相悖,法院确认毛某与麦某所签《合同书》无效。鉴于麦某与邓某之间适用取得财产分享制,邓某并不当然享有毛某购置房产的物权,故毛某诉请判令房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专家解析

       珠海澳门虽然地理上紧密相连,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在日常生活中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对于在横琴或珠海范围生活的澳门居民来说,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差异,有助于在两地生活的顺畅。在上述两个类似的案例中,案情基本相似,也由同一法院在相距不远的时间内作出,但是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最终实体处理所适用的婚姻财产制度有所区别,结果会有一定差异。而内地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案件所使用的法律,术语称适用法律。

       婚姻财产制度,即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销时财产的分割或清算的法律制度。澳门与内地属于不同法域,其婚姻财产制度亦存在较大差别,其中最明显的差别是内地婚姻财产制度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而澳门是以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为辅。另外,澳门婚姻财产制度相比很特别的是,澳门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夫妻财产制度为取得财产分享制、分别财产制、取得财产共有制,一般财产共有制,其中取得财产分享制为法定财产制(候补财产制),当没有婚前协议或协议没有生效时,视为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同时可以法律规定的范围约定特殊的财产制度。


本期专家:


本期专家助手: